2022年第5期P40-P56
作|者:剌森,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e世博esball官网讲师。
摘 要:我国针对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制度存在保密规定过于原则化、保密义务主体范围和保密范围过于狭窄、保密程序上缺乏透明的实施细则以及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衔接不足的问题。不同类别信息的保护与公开需要考量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不同价值目标,其中主要的价值目标冲突表现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与被调查的经营者申辩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宽大程序中重要证据的保护与后继诉讼中证据获得的需求之间的冲突。首先,基于对不同价值目标的协调,有必要在《反垄断法》中构建框架化的信息分类保护规则,扩展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和保密范围,明确保密程序和措施。其次,按照信息在保密程度和保密期限、当事人知情需求上的差异,应当将行政执法程序中不同类型的信息划分为三个类别进行分类保护。最后,有必要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宽大程序中报告与重要证据在后继诉讼中发挥证据价值,并对宽大获得者的民事责任予以适当减轻。
关键词:反垄断法;信息分类保护;宽大制度;个人隐私;个人信息